(2017)鲁0521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海锋与宋长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锋,宋长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981号原告:刘海锋,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女,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系原告刘海锋的妻子。被告:宋长山,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1606208。负责人:陈同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锋与被告宋长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海锋负担。审判员 张纪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