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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李军与被申请人杨飞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李军,杨飞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552号申请人陈李军,男,汉族。被申请人杨飞翔,男,汉族。申请人陈李军与被申请人杨飞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李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飞翔所有的车辆予以保全。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将该车辆抵押、买卖、转让、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