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钟成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144号罪犯钟成,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6日作出(2007)怀中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0月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9日起至2031年4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4年10月8日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10月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钟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钟成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98分。该犯在监狱内月均消费约57元,本次减刑未缴纳罚没款。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监狱内IC卡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钟成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被判无期徒刑的抢劫罪犯,依法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成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2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