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郭道勤与重庆市北碚区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道勤,重庆市北碚区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1926号原告:郭道勤,女,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秀兰,重庆世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住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镇夏坝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6025P。法定代表人:张明江,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润,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道勤与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郭道勤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道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道勤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道勤负担。审 判 长 杨 敏人民陪审员 罗世美人民陪审员 李林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巨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