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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行审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镇江市科新人才服务中心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镇江市科新人才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111行审25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机构代码46865955—6,住所地:本市南山路66号2层。法定代表人张跃明,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镇江市科新人才服务中心,住所地:本市润州区御桥巷1号。法定代表人朱成毅,该公司总经理。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9月19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镇公积金行政处理[2016]第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且没有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不准予执行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的镇公积金行政处理[2016]第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宇剑人民陪审员  汤苏华人民陪审员  周宏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