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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国平、肖汉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平,肖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国平,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咸宁市嘉鱼县。被执行人肖汉龙,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国平与被执行人肖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立新审判员  镇家明审判员  廖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