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民初2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栾显扑与王珍国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显扑,王珍国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2843号原告:栾显扑,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王珍国,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原告栾显扑诉被告王珍国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栾显扑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栾显扑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显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栾显扑承担。审判员 王淑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栾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