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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2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栾显扑与王珍国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显扑,王珍国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2843号原告:栾显扑,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王珍国,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原告栾显扑诉被告王珍国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栾显扑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栾显扑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显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栾显扑承担。审判员  王淑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栾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