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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余德武与被执行人刘培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德武,刘培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570号申请人余德武,男,住址本区。被执行人刘培增,男,住址盱眙县。申请人余德武与被执行人刘培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16民初6745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2月22日原告余德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17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未果。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另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起将被执行人刘培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文书确认,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申请人有处分自己权益的权利。本案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启洽审判员  章跃辉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玉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