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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XX、周德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周德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541号申请执行人XX,女,生于1977年12月27日,汉族。被执行人周德仙,女,生于1974年9月6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7)川1421民初772号XX与周德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德仙已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421民初7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煜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