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廖正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正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执3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法定代表人:王某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斌,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廖正剑,男,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正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执行一案,由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在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为方便申请执行人办理有关执行事项等具体情况,宜将本案指定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9134号仲裁裁决书指定由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的(2017)粤18执38号执行案作销案处理。三、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10日内与本院进行案卷移送交接手续,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四、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上述案件,并向我院执行局报告执行结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钢鸣审 判 员 范晓萍审 判 员 罗邦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俊飞书 记 员 谭敏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