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2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李圣华与刘书光、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圣华,刘书光,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2民初906号原告:李圣华,男,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民,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书光,男,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平安路与新华一路交汇西100米。负责人井文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豹,男,系本公司职工。原告李圣华与被告刘书光、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李圣华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圣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李圣华负担。审判员 孙 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