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12号罪犯刘武,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新化县。现在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2)双刑初字第1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判处罪犯刘武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9日起至2028年2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赃款二万二千元。该犯上诉。2014年7月23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娄中刑一终字第73-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代表罗宽、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婷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刘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刘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刘武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并出具了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94.8分。本次缴纳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缴款书、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武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因其是涉黑犯罪,应对提请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武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