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81执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于小元与陈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小元,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1059号申请执行人于小元,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陈斌,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依据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81民初434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斌的银行存款或收入1343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自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