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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东来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来,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629号原告:王东来,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XX,男,1993年12月28日出生,满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王东来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王东来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东来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东来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王东来已预交),由王东来负担审判员  黎俊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昕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