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执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淑芹与被李大伟、刘媛媛、鞠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芹,李大伟,刘媛媛,鞠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1073号申请执行人赵淑芹,住敦化市。被执行人李大伟,敦化市。被执行人刘媛媛,住敦化市。被执行人鞠秀英,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淑芹与被执行人李大伟、刘媛媛、鞠秀英民间借贷纠纷(2016)吉2403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强制扣留被执行人刘媛媛、鞠秀英工资。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大伟、刘媛媛、鞠秀英进行财产查找,未找到可执行财产。该案的本次执行未能实现申请执行人赵淑芹债权的实现。申请执行人赵淑芹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2403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赵淑芹发现被执行人李大伟、刘媛媛、鞠秀英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清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