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郭平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分公司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平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801执420号申请执行人:郭平宽,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华誉精品展示中心8层。申请人郭平宽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分公司赔偿纠纷一案,库尔勒市法院做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3287号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为11848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扣划至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案件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4)库民初字第3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何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晨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