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3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海平与刘钢、宋晓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平,刘钢,宋晓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3063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平。被执行人:刘钢,系沈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宋晓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平与被执行人李晓峰、宋晓妍民间借贷纠纷(2016)辽0103执3063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61.35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已部分到位;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对被执行人李晓峰、宋晓妍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3-5号2-28-2室房产采取了查封拍卖措施,为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169.25728万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经查,现对被执行人强制措施已穷尽,无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文辉代理审判员 李愿军代理审判员 穆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安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