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月旺与张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旺,张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921号原告陈月旺,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张素平,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月旺诉被告张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月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月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月旺撤回对被告张素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免于缴纳。审判员 卢士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利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