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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执18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贺永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永刚,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6执1802-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贺永刚,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于晋中市榆次区,汉族,中专文化,系居然之家春天店职员,户籍地晋中市榆次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贺永刚罚金一案中,因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玉山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许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