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杨凯、杨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凯,杨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4民特11号申请人:杨凯,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滨海新区环渤海家居物流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杨军,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代理人:周焕声,女,194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南开区红星幼儿园退休工人,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杨凯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军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12日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杨凯、被申请人杨军的代理人周焕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军无民事行为能力。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杨凯与被申请人杨军系兄弟关系。代理人周焕声与被申请人杨军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杨军先天性智力残疾,不能进行日常事务处理,无辨识能力,其至今未婚,无子女。被申请人杨军的父亲杨玉河于2014年11月11日去世。2017年2月9日,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为杨军开具《诊断证明书》,诊断结果为认知功能障碍,癫痫病。为了更好地照顾杨军,维护杨军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依法宣告杨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周焕声称,承认申请人所述事实与理由,同意申请人宣告被申请人杨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杨凯与被申请人杨军系兄弟关系。代理人周焕声与被申请人杨军系母子关系。经申请人杨凯申请,本院委托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杨军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17年5月4日,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出具了津安定[2017]精神病鉴字第77号《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杨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凯与被申请人杨军系兄弟关系。代理人周焕声与被申请人杨军系母子关系。依申请人杨凯的申请,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出具了津安定[2017]精神病鉴字第77号《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杨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质证,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均认可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杨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徐学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德利书 记 员 薛宇忻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