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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执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站支行、鲍惠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站支行,鲍惠平,王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14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站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3169-X。法定代表人张飚。被执行人鲍惠平,男,1959年8月17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王新英,女,1967年8月31日出生,住武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6092号公证书,于2017年03月24日,依法委托拍卖被执行人鲍惠平所有的浙G×××××起亚轿车一辆。2017年04月25日,买受人洪晓刚(身份证号码:)以328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鲍惠平所有的浙G×××××轿车解除查封和抵押。二、将被执行人鲍惠平所有的浙G×××××轿车过户登记至买受人洪晓刚(身份证号码:)名下,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三、买受人洪晓刚(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包括补办登记证书、行驶证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陈权审 判 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任 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柳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