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发祥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祥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刑初256号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发祥,男,195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西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12月4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分局抓获并羁押,同年12月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单强,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发祥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巍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发祥及其辩护人单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7日7时许,被告人李发祥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平县谭店乡谭店卫生所前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陈某2骑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陈某2受伤的交通事故。2014年2月7日,陈某2因颅脑损伤死亡。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陈某2的损伤属重伤。经西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发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李发祥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人陈某1、李某1、李某2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发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发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他与陈某2相撞后,陈某2没有摔倒;且陈某2是在出院后死亡。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肇事的后果为重伤,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又当庭自愿认罪,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7日7时许,被告人李发祥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平县谭店乡谭店卫生所前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陈某2(出生于1936年10月15日)骑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陈某2受伤的交通事故。后李发祥将陈某2送往医院进行检查治疗。2013年12月19日,西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发祥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2不负此事故的责任。2014年1月6日,经西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陈某2的损伤属重伤。2014年1月26日,李发祥与陈某2就医疗费、护理费等达成协议,内容如下:陈某2现已出院,李发祥赔偿陈某2医疗费、护理费等40690元,现已取得陈某2谅解,民事部分已赔偿到位,望有关司法部门从轻或减轻对李发祥刑事责任追究。2014年2月5日,陈某2因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明,2014年7月14日,陈某1(陈某2之子)诉李发祥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判令李发祥再支付给陈某1赔偿款50834元(被告人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发祥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12月7日7时许,他驾驶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走到谭店村卫生所时,碰见专探乡王兰庄村委商庄北村的一个80岁左右的老头骑一辆人力三轮车由北向南骑行,老头驾驶人力三轮朝他的摩托冲过来,他赶紧扶摩托车扭方向,扭住了油门,摩托车加速,他的摩托车头撞到老头的人力三轮车的后帮箱的右边,人力三轮车朝东侧翻到在水泥路的东边。老头的一只脚挂到人力三轮的脚踏板上,一只手扶着车把,身体和头仰面摔到水泥路上。他赶紧停住车,喊谭店村卫生所的李娟,一块把摔倒的老头扶起。他打电话叫谭店街的出租车把摔倒老头送到县医院。他有三轮摩托驾驶证,已经过期了。庭审中被告人供述,在送陈某2去医院的路上,陈某2鼻子出血了。2、被害人陈某2陈述:2013年12月7日7时许,他骑着三枪牌红色人力三轮车由北向南到谭店乡谭店村委卫生所门前时,谭店乡河沿李村的李发祥开着摩托三轮车由西向东沿河堤转弯由南向北骑行,刚转过弯。摩托车的速度比较快,他转方向躲摩托车,摩托车车头撞到他的三轮车右边后帮厢上,他的车子翻倒了,他摔倒在水泥路上。3、证人陈某1证言:2013年12月7日上午,他听说父亲陈某2出交通事故,他赶到西平县人民医院时,陈某2在二楼重症监护室,昏迷不醒。4、证人李某1证言:2017年12月7日早上七点钟左右,他看见一个老头仰面躺在村卫生所门口,一只脚搭在一辆口朝东侧翻的人力三轮车上,李发祥的三轮摩托车停在水泥路的东边,他和李发祥把摔倒的老头扶起来。5、证人李某2证言:2013年12月7日7时左右,他正在谭店街南河堤下坡拐弯处的医疗点里打扫卫生,忽然听见急刹车的声音,声音很响,他就赶紧出门看,一个姓陈的老头的人力三轮车车头朝南,朝东侧翻着,老头的左腿在人力三轮下压着,仰着脸躺着;他去拉这个倒地的老头,老头会说话,会答应,他找了一个小凳子让老头坐着,老头嘴里还说着没事,坐一会就好了;李发祥找了一辆车把老头拉城里去了。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西平县人民医院入院记录、手术记录、诊断报告单、西平县中医院病历、检查报告单及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证实被鉴定人陈某2因交通事故致双侧额叶及左侧颞叶多发脑挫裂伤,左侧额颞部及右侧额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行左额颞顶部颅内多发血肿清除术+去骨间瓣减压术。目前患者意识模糊,言语不清,四肢肌张力增高,左上、下肢肌力4级,右上、下肢肌力3级。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规定,陈某2的损伤已构成重伤。7、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2014年2月5日,陈某2因颅脑损伤死亡。8、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事故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9、交通事故认定书:经西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认定,李发祥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2不负此事故的责任。10、谅解书和收条:证实2013年12月9日,陈某1收到李发祥的医疗费7690元,2013年12月19日陈某1收到李发祥支付的医疗费1000元,2014年1月26日陈永建收到李发祥支付的医疗费32000元,共计40690元,2014年1月26日,陈某2、陈永建和陈某1出具谅解书,对李发祥的行为表示谅解。11、抓获经过及羁押证明:证实2016年12月4日10时19分,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公安分局庵东派出所接110指令称:在庵东庵宗公路438号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庵东支行,有个交通肇事的逃犯:李发祥,身份证号码412824195108083131.接指令后,民警出警至现场将其抓获,并将李发祥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2016年12月9日西平县公安局将其带回,并刑事拘留。12、身份证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发祥的身份信息13、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被告人李发祥于2004年7月31日取得C4D机动车驾驶证,2010年7月31日已将该证注销。14、民事判决书:2014年7月14日,陈某1(陈某2之子)诉李发祥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李发祥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50834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发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他人重伤后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自认罪,且已经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部分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发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新伟审 判 员 张欣广人民陪审员 梁东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婷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