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3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于涛诉于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涛,于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488号原告于涛,男,1974年9月23日生,满族,个体。被告于野,男,1982年10月9日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涛与被告于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9:00开庭,原告于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于涛负担。审 判 长 冯冬梅人民陪审员 许丽萍人民陪审员 龚秀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