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贵阳博琳铁合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博琳铁合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695号被执行人贵阳博琳铁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牛郎关1号。法定代表人朱玉林,该公司总经理。以上被执行人贵阳博琳铁合金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3)二中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贵阳博琳铁合金有限公司并处罚金35万元(已缴纳5万元,未缴纳30万元)。本案在执行中,已查询被执行人贵阳博琳铁合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户、房地产等财产,执行了其银行账户存款2730.43元后,暂无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欠罚金297269.57元。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剩余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罚金部分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王福元代理审判员 张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