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4民初23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杨咏梅与姜海燕、金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咏梅,姜海燕,金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4民初23811号 原告杨咏梅,女,回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周小清,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梦丹,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海燕,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金琪,男,汉族,住址北京市新外大街。 原告杨咏梅诉被告姜海燕、金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田梦丹,被告姜海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琪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咏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整及利息1248466.66元(按照年利率24%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3日,实际支付至款项支付之日止,详见附表一);2、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2974.00元及借款利息14864.39(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3日,实际支付至款项支付之日止,详见附表二);(以上诉讼请求数额合计为3206305.05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本案双方为邻居关系,常年居住在同一个小区。2013年8月,被告对原告称,其具有参与某集团内部高层投资理财的渠道,可以为原告争取一些理财产品的投资额度,由被告代原告购买,并承诺确保投资款的固定年化收益率为30%。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先后于2013年8月26日、2013年9月12日、2013年12月16日、2014年7月9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款项合计180万元整。截至本案起诉日止,被告未就上述投资款向原告支付投资收益,也未归还本金。2014年5月,被告因故急需现金,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现金借款75000元。2015年9月16日,原告委托被告兑换美元,后经双方结算确认尚有67974元未归还。2016年9月1日,就以上款项及投资收益归还事宜,原被告签署了《关于杨咏梅投资理财等资金的备忘录》,被告签署了《利息计算表》。被告在该备忘录中承诺将于当日向原告返还投资本金、现金借款、美元兑换余款,并于9月8日向原告支付投资收益。以上事实由银行转账流水、《关于杨咏梅投资理财等资金的备忘录》、《利息计算表》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认为,原告以投资理财和借款等方式支付给被告款项,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即时履行还款义务。其中:本金180万元的投资理财款,双方明确约定固定年化收益为30%,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该笔资金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被告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另142974元借款,被告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被告姜海燕辩称,1、对180万元本金认可;2、24%年利率有异议;3、原告起诉的两个被告不予以认可,与被告金琪无任何关系,他本人也不知情,而且被告金琪的户口所在地为北京,我和被告金琪各自财产独立。 被告金琪辩称,我对借贷事项不知情,没有参与,我与被告姜海燕工作、社交相对独立,我自2014年开始不再深圳工作生活。我对借贷所获得的金额没有占用,也没有分享利益,家庭理财均是被告姜海燕在进行。根据婚姻法解释,我认为我应当承担法定连带责任。我不承担“共谋”的罪名,我认为我方不是直接被告。请求法院将被告裁定为姜海燕一人,希望原告调整被告为姜海燕一人,有助纠纷的圆满解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2013年12月16日、2015年9月16日通过其招商银行尾号30xx的账号向被告招商银行尾号20xx的账号转账50万元、50万元、206万元。原告于2013年9月12日、2014年7月9日,通过其华润银行尾号17xx的账号向被告姜海燕招商银行尾号20xx的账号转账50万元、30万元。原告提交一张纸,载明:本金1、180万;75000;2060000,已换美金1992026,67974;共计19429742。2016年8月25日还清上述款项,最迟不超过9月10日。被告姜海燕签名并签署日期2016年8月18日。原、被告与2016年9月1日签署了《关于杨咏梅投资理财等资金情况的备忘录》,内容为鉴于姜海燕具有投资理财的渠道及能力,杨咏梅于2013年8月26日开始陆续委托姜海燕对个人闲置资金进行理财,因双方未签署正式的书面合同,现以备忘录的形式就投资理财及相关资金的具体情况,梳理如下:一、投资款情况:原告先后于2013年8月26日、2013年9月12日、2013年12月16日、2014年7月9日向被告支付投资款180万元,上述投资款的固定回报率为年化收益30%。二、现金借款情况,2014年5月,因被告急需现金,原告提供现金借款75000元。三、美金兑换情况,2015年9月16日,因兑换美元需要,原告支付被告206万元,被告兑换了31.2万元美金,折合人民币1992026元,尚余67974元未返还。现被告承诺:1、于2016年9月1日向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2013年和2014年的投资款本金180万元;2、于2016年9月1日,向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返还原告现金欠款及美金兑换余额142974元;3、于2016年9月8日,向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2013年和2014年投资款的投资收益。被告还签署了一份利息计算表,180万元本金截止2016年9月1日投资收益为1498110元。被告对上述证据上本人的签名均予以确认,但主张内容系原告书写的。 另查,两被告于2001年结婚至今。被告主张二被告财务独立,但没有告知过原告。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姜海燕签订的协议虽然名称为《关于杨咏梅投资理财等资金情况的备忘录》,里面出现投资理财等字眼,但就协议约定的内定来看,原告提供资金给被告使用,按年收取固定费用,上述约定明显是借款合同的特征,而非理财合同,故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关系。 本案中原、被告姜海燕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备忘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为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原告主张双方之间约定了利息,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向被告转账180万元,被告承诺年利率为30%,本院认定借款本金为180万元,利息应按照年利率24%,从出借之日开始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金及利息起算时间详见附表一)。原告借给被告姜海燕的75000元,及兑换美元的余额67974元,未约定利息,被告姜海燕承诺于2016年9月1日偿还,本院支持自2016年9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姜海燕、金琪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咏梅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借款之日开始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姜海燕、金琪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咏梅借款142974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9月2日开始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杨咏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4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74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37308元,原告负担1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  予  晴 人民陪审员 李  宏  新 人民陪审员 张  艳  荣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永青(代) 附表一: 序号 借款本金(万元) 借款起算时间 利息暂计至时间 借款天数 借款利息 投资收益(元) 1 50 2013年8月26日 2016年10月13日 3年1个月18天 24% 376000 2 50 2013年9月12日 2016年10月13日 3年1个月1天 24% 370333.33 3 50 2013年12月16日 2016年10月13日 2年9个月28天 24% 339333.33 4 30 2014年7月9日 2016年10月13日 2年3个月4天 24% 162800 合计 180 —— —— —— —— 1248466.66 附表二: 序号 借款本金(元) 借款起算时间 利息暂计至时间 借款天数 借款利息 投资收益(元) 1 75000 2014年6月1日 2016年10月13日 2年4个月12天 6% 10650 2 67974 2015年10月1日 2016年10月13日 1年0个月12天 6% 4214.39 合计 142974 —— —— —— —— 14864.39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