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029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覃彩朴、陆叶妹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彩朴,陆叶妹,邓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9执375号申请执行人覃彩朴,女,1968年4月6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被执行人陆叶妹,女,1977年12月1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邓智刚,男,1979年2月9日出生,壮族,住所地田东县。覃彩朴与陆叶妹、邓智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田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陆叶妹、邓智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覃彩朴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3083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两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屋、土地、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陆叶妹、邓智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覃彩朴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陆叶妹、邓智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覃彩朴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 平审判员 黄晋峰审判员 黄超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