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力波与磁县杰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力波,磁县杰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915号原告:赵力波,女,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磁县杰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地址:磁县岳城镇香水北法定代表人:李万明该公司经理。原告赵力波与被告磁县杰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赵力波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力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力波负担。审判员 马艳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书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