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3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唐山市金石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与徐成民、牟丽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金石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徐成民,牟丽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民初893号原告:唐山市金石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小崔庄村北。法定代表人:田波,董事长。被告:徐成民,男,196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牟丽艳,女,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金石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牟丽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市金石超硬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1元,��半收取466元,由原告唐山市金石超硬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郁 华人民陪审员 韩永生人民陪审员 郑宗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