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特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段惠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4民特23号申请人:段惠明,女,1970年3月11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现住武汉市硚口区。申请人段惠明要求宣告王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王辉,男,1967年3月15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肖家墩280-4号4楼3号,现住武汉市硚口区桃红养老院,已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育有一女王雪蕊。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07年1月发生车祸,重伤昏迷2个月。送入医院出院诊断:多发伤,Ⅲ级脑外伤,SAA,顶叶脑挫伤,下颌部多发性骨折,胸部闭合性操作,右侧血胸,外伤性湿肺,颜面部烫伤Ⅱ级。现段惠明申请王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指定自己为王辉的监护人,其家人均表示同意。2017年5月5日,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针对被申请人王辉的病情作出武精司鉴字[2017]第051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为:王辉符合ICD-10中“器质性精神障碍(重度痴呆)”的诊断标准,受疾病的影响,被鉴定人对现实的辨认能力及行为控制能力丧失,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段惠明为王辉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