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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3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金钢、孙炳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钢,孙炳生,诸城市广鲜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492号申请人:李金钢,男,1968年8月2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孙炳生,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诸城市广鲜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皇华镇西工业园。申请人李金钢与被申请人孙炳生、诸城市广鲜达食品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诸城市金联诉讼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李金钢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