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何小民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22刑初17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小民,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与家庭住址为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其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小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凤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小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6日晚22时许,被告人何小民来到昌黎县昌黎镇何家庄村其前妻张某家中,因琐事对张某拳打脚踢,至张某受伤。经昌黎县公安局法医损伤鉴定室鉴定,张某的伤情为轻伤。被告人何小民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小民对上述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小民与其前妻张某离婚后怀疑张某与其他男人有恋爱关系,遂于2016年4月26日晚22时许来到昌黎县昌黎镇何家庄村张某的家中,追问张某手机中一些照片的情况,其对张某的解释不满意,当场用拳脚对张某实施殴打,致张某左胸第5、6、7肋骨骨折,右胸第2肋、13肋骨骨折,腰1、2右侧横突骨折及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右眼外伤等。经昌黎县公安局法医损伤鉴定室鉴定,张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张某打电话报警,被告人何小民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现已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被告人何小民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何某的证言,昌黎县人民医院183790号《住院病案》、昌黎县公安局法医损伤鉴定室出具的《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昌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调解协议书、被害人刑事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小民犯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小民因琐事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何小民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可对被告人何小民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小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魏永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雪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