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刑终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颜顺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刑终165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顺,1995年2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衡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衡东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7年1月1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经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东县看守所。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颜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湘0424刑初6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颜顺不服一审判决,于宣判后十日内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颜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颜顺在本县城关镇嘉盛酒店看到被害人左某。因被告人颜顺认为左某与其有过节,遂电话纠集文某(另案处理)及刘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至嘉盛酒店,欲对左某进行殴打。后文某等人赶至嘉盛酒店停车场,被告人颜顺分发了砍刀。当晚23时许,左某从嘉盛酒店走出。受被告人颜顺指使,文某等人持刀对左某追砍,在停车场内将左某砍致轻伤二级。左某被砍后,往酒店对面马路逃跑,跑进被害人李某经营的石湾土菜馆内,并将菜馆价值2540元的玻璃大门关上。被告人颜顺一伙追至菜馆,将菜馆玻璃大门砍碎。左某又逃至菜馆的包厢内,并将包厢门锁上,被告人颜顺等人见状离开。被告人颜顺于2016年12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颜顺家属代为其赔偿了被害人左某、李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左某、李某的谅解。上述事实,原审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被告人颜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颜顺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现场指认照片;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辨认笔录;5、证人文某、刘某的证言;6、被害人左某、李某的陈述;7、被告人颜顺的供述。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颜顺与同案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颜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颜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颜顺在起诉前和庭审中塌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颜顺的家属已代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颜顺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可酌情从重处罚。原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在建议对被告人颜顺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处刑时,未考虑到被告人有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形,故此量刑建议过重,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颜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上诉人颜顺上诉提出,自己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颜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颜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上诉提出其有坦白情节且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法院判决充分考虑了上诉人颜顺的上述犯罪情节及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事实,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国锋审 判 员 匡梓精代理审判员 谢志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怡打印质量责任人:李国锋 校对质量责任人:李怡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