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余贤元、余有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贤元,余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2603号申请执行人:余贤元,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余有春,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余贤元与余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3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贤元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余有春有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余有春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余贤元案款19188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2730元,执行费2819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余贤元如发现被执行人余有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元聪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