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2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唐晓平、张巧会、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唐晓平,张巧会,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80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赵春玲。被执行人唐晓平,男,汉族,1980年4月22日生,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张巧会,女,汉族,1980年7月5日生,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东风路知名企业区4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唐晓平、张巧会、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50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晓平、张巧会、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唐晓平名下房产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唐晓平、张巧会、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红涛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豫0105执2803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唐晓平、张巧会、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50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晓平、张巧会、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将被执行人唐晓平、张巧会名下位于金水区东风路南、文博东路北4号楼27层2709号(合同号:14001765456)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
 
 
 (2017)豫0105执2803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2017)豫0105执2803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一份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同 上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 月 日
 
 
 
 
 备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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