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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7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西与喻中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喻中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397号原告:张西,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苗族,住湖北省来凤县。被告:喻中奎,男,1989年9月3日出生,苗族,住湖北省来凤县。原告张西与被告喻中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西撤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计181.5元,由原告张西负担。审判员  冉莉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秀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