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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民特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姚嘉华、曹金霞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嘉华,曹金霞,文洪强,郑秋星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特27号申请人:姚嘉华(系死者姚武团儿子),男,汉族,住沙县。申请人:曹金霞(系死者姚武团妻子),女,汉族,住沙县。申请人:文洪强,男,汉族,住沙县。申请人:郑秋星,女,汉族,住尤溪县。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姚嘉华、曹金霞与申请人文洪强、郑秋星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赔偿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经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文洪强、郑秋星同意赔偿申请人姚嘉华、曹金霞因其亲属姚武团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6500元(不包含事故发生后,文洪强已支付的38500元),该款分期偿付,即于2017年5月22日前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0000元(该款已于当日上午交付,其中3000元从案外人曹水金工程款转来);余款56500元分二年支付,从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每月15日前至少支付1000元给姚嘉华、曹金霞,申请人文洪强第一年(2017年6月15日至2018年6月14日)支付总款项不能低于28000元,第二年(2018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14日)支付总款项不能低于28500元,上述款直接汇入中国农业银行,户名姚嘉华、账号:62×××78。如申请人文洪强、郑秋星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申请人姚嘉华、曹金霞有权就未到期部分,申请法院全案执行。二、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一次性了结此纠纷,申请人姚嘉华、曹金霞或其亲属不得因此事再向申请人文洪强、郑秋星要求赔偿,或向有关部门信访、申请劳动仲裁及向法院提起诉讼等。三、因房主黄贤慈已和姚嘉华、曹金霞达成调解协议,文洪强、郑秋星承诺不因此事向房主黄贤慈索赔。五、本协议签订后,姚嘉华、曹金霞应在三日内将死者姚武团尸体火化;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姚嘉华、曹金霞与申请人文洪强、郑秋星于2017年5月22日经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庄沁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