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某某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沈阳市大东区某某大药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2079号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XXX,身份证号XXX。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某某大药房,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XXX。负责人:杨某某,系该药房实际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某某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葛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艺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