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06刑初14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四,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捕前住邯郸市峰峰矿区。2003年10月24日因犯抢劫(未遂)罪被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0年7月21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26日因盗窃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6年4月10日因诈骗被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行政拘留七日。2017年2月26日因盗窃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4日转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峰峰矿区看守所。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以峰检公诉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建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李四窜至峰峰矿区新市区第一小学南端氏盲人足疗店,趁王某某熟睡时将王某某放于身边床头柜上的棕色背包盗走,包内有眼镜一副,银行卡十四张,汽车钥匙一把等物品。2017年2月10日中午,被告人李四窜至邯郸市磁县汽车站北边如意快餐部,趁厨房无人之际,将陈某某放在货架上的深灰色魅族牌手机盗走,经鉴定其价值为195元。2017年2月19日下午,被告人李四窜至峰峰矿区新坡镇大潘村主干5台区06号电线杆旁边,将史某某的粉红色雷迪斯牌自行车盗走,经鉴定其价值为20元。破案后,上述被盗物品已全部追回,退还被盗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四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关于对被盗魅族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对被盗自行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提取证明,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到案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李四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四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四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本案赃物已被追缴发还失主,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6日至2017年8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魏振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