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5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庾某某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5财保2号申请人:王某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申请人:庾某某,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申请人王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衡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庾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王某某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衡南县三塘镇私有房产作为担保。2017年5月18日,衡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庾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庾某某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坐落于衡南县三塘镇房产。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王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阳桂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永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