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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2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2执144号申请人李某某,男,1970年4月生,住云南省鹤庆县。被执行人任某某,女,1977年2月生,住云南省鹤庆县人。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鹤庆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6)云2932民初8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任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债务补偿款1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某某于2017年5月8日支付了15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2016)云2932民初8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 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