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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龙武、钟兵兵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武,钟兵兵,张荣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83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武,男,199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曾因吸毒,于2016年12月2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钟兵兵,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曾因吸毒,于2016年12月2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月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张荣,男,199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曾因吸毒,于2016年12月2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月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8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武、钟兵兵、张荣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武、钟兵兵、张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龙武于2016年4月份三次容留钟兵兵,于2016年9月份一次容留张荣在其位于瑞安市仙降街道××村××路××号出租房内吸食冰毒。2、被告人钟兵兵于2016年9月19日容留龙武,于2016年10月3日容留张荣,于2016年12月23日容留龙武、张荣在其位于瑞安市仙降街道××南路××号××室出租房内吸食冰毒。3、被告人张荣于2016年12月23日容留龙武、2016年12月25日、2016年12月26日容留龙武、钟兵兵在其位于瑞安市仙降街道××路××号二楼阁楼出租房内吸食冰毒。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龙武、钟兵兵、张荣被公安人员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武、钟兵兵、张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王某的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武、钟兵兵、张荣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二、被告人钟兵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三、被告人张荣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季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