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雪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127执1067号被拘留人:王雪军,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在执行蒋琼伟申请执行王雪军、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拘留人王雪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王雪军拒绝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王雪军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