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曾某与陈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陈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81民初569号原告:曾某,女,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平,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陈某1,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原告曾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子陈某2由原告抚养成人,被告承担必要的抚养费;3、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2。两人由于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性格不合,长期分居生活。原告于2016年7月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仍没有和好,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陈某1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2。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起诉离婚,经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感情仍未改善。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表、(2016)湘0981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和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夫妻关系,现原告再次提出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子陈某2一直随被告生活,如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其身心健康。从有利于子女的生活、教育、成长出发,并结合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及照顾子女的意愿等因素,本院认为婚生子陈某3由被告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曾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二、婚生子陈某2由被告陈某1抚养至独立生活,原告曾某于判决之日起每月承担婚生子陈某2生活费500元,限每年年底前付清当年的生活费,婚生子陈某2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雨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注: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