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仁林与被告马小山、张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林,马小山,张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2民初1444号原告:张仁林,男,195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沱牌镇。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慧,系遂宁市射洪县太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小山,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沱牌镇。被告:张斌,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沱牌镇。原告张仁林与被告马小山、张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张仁林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仁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仁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仁林负担。审判员 张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