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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6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苏生林与刘珠月、蔡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生林,刘珠月,蔡文明,刘珠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6437号原告:苏生林,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刘珠月,女,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蔡文明,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刘珠连,女,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苏生林与被告刘珠月、蔡文明、刘珠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苏生林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苏生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生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苏生林负担。审判长  黄月治审判员  施纯兴审判员  李珍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