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民初6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苏生林与刘珠月、蔡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生林,刘珠月,蔡文明,刘珠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6437号原告:苏生林,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刘珠月,女,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蔡文明,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刘珠连,女,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苏生林与被告刘珠月、蔡文明、刘珠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苏生林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苏生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生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苏生林负担。审判长 黄月治审判员 施纯兴审判员 李珍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