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执字第27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欣力光电有限公司、陈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江苏欣力光电有限公司,陈旭,卢雪梅,南京利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27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145号全民健身中心一层。负责人朱永刚,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欣力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22号12幢。法定代表人陈旭。被执行人陈旭,男,1966年2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建邺区。被执行人卢雪梅,女,1967年12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建邺区。被执行人南京利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徐庄软件产业基地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法定代表人陈旭。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旭、江苏欣力光电有限公司、卢雪梅、南京利郎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玄商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网上司法拍卖被执行人江苏欣力光电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号-22号12幢的不动产。竞买人南京实进智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2224000元的价格竞得,并已支付相应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号-22号12幢的不动产权归南京实进智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正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江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