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刘明星、徐丽、李彬、刘国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星,徐丽,李彬,刘国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654号申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刘明星,男,1982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徐丽,女,1981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李彬,女,1977年3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刘国涛,男,1987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执行与刘广东与刘明星、徐丽、李彬、刘国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成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明星、徐丽、李彬、刘国涛应共同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800000元、利息80000元及自2015年2月27日至2017年11月27日期间借款逾期罚息和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17元、保全费4570元、公告费560元,尚无执行回款。经查,被执行人刘明星、徐丽、李彬。刘国涛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均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