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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9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资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李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资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9024号原告深圳市资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坣岗村新沙路。法定代表人宗龙跃。委托代理人杨佩金,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汉族,2000年4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北流市,原告深圳市资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与被告的劳动争议纠纷,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17日期间工资人民币4,630元。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工资人民币4,624元未支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深圳市资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李某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17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4,624元。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本案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思淇书记员 孟祥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