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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吉林省通榆县第一机械林场与赵立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吉林省通榆县第一机械林场,赵立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9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通榆县第一机械林场。住所地吉林省通榆县七井子乡政府所在地。法定代表人:安宝钢,场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立芹,女,1966年7月2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榆县。再审申请人吉林省通榆县第一机械林场(以下简称第一林场)因与被申请人赵立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8民终1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长军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林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省通榆县第一机械林场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鹏才审 判 员  冯志义代理审判员  阎道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永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