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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刑终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褚虎彬、郑加强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褚虎彬,郑加强,王红建,闫盼盼,褚伟建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终569号原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褚虎彬,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捕前住本村,任水范寨村村主任。2016年5月3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加强,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石家庄市藁城区人,住本村。2016年6月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红建,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石家庄市藁城区人,住本村。2016年7月2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闫盼盼,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石家庄市藁城区人,住本村。2016年8月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褚伟建,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石家庄市藁城区人,住本村。2016年12月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褚虎彬、郑加强、王红建、闫盼盼、褚伟建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冀010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褚虎彬、郑加强、王红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6年1月29日晚上,薛雄伟、于成杰来到藁城区水范寨村北一简易房张晓龙(在逃)、曹龙飞(在逃)设置的赌局玩牌九,后被告人褚虎彬等人发现薛雄伟、于某使用可以透视牌九的眼镜作弊,被告人褚虎彬、郑加强、王红建、闫盼盼、褚伟建、刘某(在逃)等人便将薛雄伟、于某拘禁在赌场逼二人退钱,期间上述被告人对薛雄伟、于某进行了殴打,闫盼盼用手铐铐住二人。后至次日上午9时许,薛雄伟、于某在偿还了八万元钱之后才被放走。经司法医学鉴定,薛雄伟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现双方已经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告人王红建、闫盼盼分别于2016年7月26日、2016年8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褚虎彬、郑加强、王红建、闫盼盼、褚伟建的供述。2、受害人薛雄伟、于某的陈述。3、证人石某的证言。4、到案经过、投案证明、谅解书。5、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褚虎彬、郑加强、王红建、闫盼盼、褚伟建共同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了他人人身自由,并在拘禁过程中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五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褚虎彬、郑加强、褚伟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红建、闫盼盼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五被告人与二受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褚虎彬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郑加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红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闫盼盼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褚伟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上诉人褚虎彬上诉称其不是本案的主犯;本案中薛雄伟、于某具有明显的过错,一审量刑过重。上诉人郑加强上诉称其不是本案的主犯;与二受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一审量刑过重。上诉人王红建上诉称本案伤者薛雄伟的伤情并不构成轻伤一级;本案中薛雄伟、于某具有明显的过错,一审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褚虎彬、郑加强、王红建、原审被告人闫盼盼、褚伟建犯罪事实及证据与本院查明的相一致。相关证据已经原判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褚虎彬、郑加强、王红建、原审被告人闫盼盼、褚伟建共同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了他人人身自由,并在拘禁过程中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上诉人褚虎彬郑加强上诉称其不是本案的主犯的观点,经查,一审判决并未区分本案的主从犯,故不予采纳;上诉人褚虎彬、王红建上诉称本案中薛雄伟、于某具有明显的过错的观点,经查,本案事发于赌博过程中,双方均系违法行为,不存在单方过错,故不予采纳;上诉人王红建上诉称本案伤者薛雄伟的伤情并不构成轻伤一级的观点,经查,一审时其对伤情予以认可并有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故不予采纳,三上诉人上诉称一审量刑过重的观点,一审判决已就量刑事实进行了详细阐述,论理正确,故不予采纳;上诉人郑加强上诉称与二受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的观点,经查,一审判决已予以认可并酌情从轻处罚。基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宁审判员 戚风祥审判员 邵彩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胜博 关注公众号“”